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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土地制度

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。清朝入关后,1644年顺治帝颁布圈地令 [1]。有主与无主地被满人圈占,统称“官庄”。大量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,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。圈地主要执行三次,以北京附近的顺天、保定、永平、河间四府最为突出,直到1685年康熙帝宣布废止而终。至于全国其他原明朝皇室或地主的土地,清廷称其为“更名田”,分配给无地农民使用,或是被新地主霸占。据统计,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二十多万顷[2]。清代也拥有不少屯田,屯区多在新疆等边疆地带。清帝推行了令民垦荒的政策[3]。使得华北、华中地区先后着令准垦,一些边疆如新疆、青海、海南、台湾等省于清朝中叶先后实行开垦政策,而东北地区直到清朝后期才准许大量汉人前往开垦[4]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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